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刊名: 人口与经济
Population & Economics
主办: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
周期: 双月
出版地:北京市
语种: 中文;
开本: 大16开
ISSN: 1000-4149
CN: 11-1115/F
邮发代号: 2-252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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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再思考—它的意义、依据及有关法律关系
作者: 吕慎亮
单位: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, 山东济南 250011
关键词: 计划生育;村民自治;法律关系
分类号:C923
出版年,卷(期):页码:2000,21(2):24-27
摘要:

在我国,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、政府行为与社会、群众行为的协调统一,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计划生育自身的内在需要。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对计划生育的明示条款只有一项,但村民自治的四个环节,即"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"中都有计划生育事务的实在内容。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,严格依照法律处理好党的领导、行政职权、村民个体权利与村民委员会自治权之间的关系,是保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有序进行的关键。

基金项目:
作者简介:
吕慎亮(1963-),男,山东莱芜人,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助理研究员。
参考文献:

[1] 杨胜万, 陶意传.对联合国文件中有关计划生育概念的分析与评价.人口研究, 1996(2).
[2] 查瑞传.计划生育协会在我国计划生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.人口研究, 1997(2).
[3] 王国强.对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.人口研究, 1999(3).
[4] 李宝库.亿万农民当家作主的伟大实践.新华文摘, 1999(2).
[5] 张景媛, 陈斯喜.关于村民自治的对话.半月谈, 1999(20)17.
[6] 郭道晖.法的时代精神.长沙:湖南出版社, 1997.611-612.
[7] 张景媛, 陈斯喜.关于村民自治的对话.半月谈, 1999(20)17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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