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》从1988年7月施行以来,南平地区就十分注意贯彻实施,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.由于认真贯彻实施《条例》,取得了良好的效果.1988年当年,计划外出生人数减少5732人,下降35.42%,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74.67万元,比1987年增加17.22万元,增长6.69%;1990年1至5月计划外出生人数又比1989年5月减少596人,下降32.39%,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则比《条例》施行前全年的总数还多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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