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是一种社会行为。它的表现形式是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结合。然而,如我们所知,男女两性间不仅存在生物性关系,而且具有社会性关系,因而,并非所有两性的结合都可称之为婚姻。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结合只有同时为社会正式所确认,这种结合方可称之为婚姻。这也就是说,两性结合的社会规定性是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。两性结合的社会规定性从世界范围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,即社会风俗和法律制度。自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起,人类就是在社会风俗和法律制度这一社会规定性前提的约束、控制下,通过婚姻组成的家庭,组织社会生活,蕃衍种族和子孙后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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